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现将《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代)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4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支出: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并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和对接的基础上,对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帮扶中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三岩”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继续支持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优势产业优先发展,注重后期长期培育,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鼓励市、县探索建立农产品区内流通环节补贴试点政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行政村及以下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和人畜分离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保护与发展建设、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饮用低氟边销茶补助,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条自治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使用方向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5%、相关人群收入25%、政策因素30%、绩效考核结果20%,并进行综合平衡,可结合当年全区重点任务对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同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由民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工代赈任务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由林草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四条自治区衔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自治区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各县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深度贫困县区、边境县区规模和分布,实行差异化支持,推动均衡发展。自治区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区向地市、自治区报备资金支持使用情况。支持脱贫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五条各地市要指导县区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鼓励各地委托具有资质和丰富经验的机构开展入库项目的咨询审查及验收、绩效等工作。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地市、县区可适当创造条件让有资质的农牧民施工企业(队)积极参加项目招投标,增加群众收入。各地市要指导县区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从本级衔接资金中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论证审查、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实行分账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负责自治区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解下达(含中央衔接资金分解下达),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自收到区财政厅关于中央衔接资金分配告知函后15日内和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5日内分别提出中央、自治区衔接金分配建议方案。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预算安排实际,自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15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地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到县资金分配方案,于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衔接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出5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库入库前须经地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审核。
第八条上年结余结转的各级衔接资金应列入当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并于当年8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内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结转,并及时全部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对县区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结余结转率大于绩效考评指标要求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项目工程质保期到期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无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质保金,项目施工单位自收到通知后超出3个月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盘活处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四川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使用管理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条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自治区报备。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字〔2017〕161号)废止。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考评工作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衔接资金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因素
附:
西藏自治区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
任务 |
因素1: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权重25%) |
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权重25%) |
因素3:政策因素 |
因素4: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20%)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
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含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2 |
以工代赈任务 |
原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高海拔搬迁脱贫人口、三岩搬脱贫人口迁规模及结构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含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3 |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
少数民族人口等数量及结构 |
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稳边固边、兴边富民、民族村保护与发展、脱贫人口饮用低氟边销茶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含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4 |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
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
国有农场改革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含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5 |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
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含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